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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8973号“毕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7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8973号“毕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毕文”有固有含义,申请人以其作为商标使用也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大量商标标识具有其他含义或具有合理使用理由,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充分说明了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山海经 西山经》;“毕文”相关文字解析、释义;“毕文”相关插画、想象图或视频影像;申请人相关商标及品牌介绍;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相关报道;“毕文 烈士”检索结果、相关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毕文”,与我国烈士“毕文”姓名文字构成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