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065892号“松林湖 SONG LIN 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8:26关于第61065892号“松林湖 SONG LIN H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46号
申请人:饶炎忠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富自山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61065892号“松林湖 SONG LIN 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374525号“松林湖 Pinewood L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具有良好信誉商标的行为,并非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截图;
2、抖音账号截图;
3、网络店铺截图;
4、使用宣传资料;
5、申请人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松林湖 SONG LIN HU 商标 饶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