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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55126号“高尔夫大师GOLFMAST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8:51关于第21655126号“高尔夫大师GOLFMAST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8215号重审第0000005267号
申请人:奥古斯塔国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澳悉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8215号《关于第21655126号“高尔夫大师GOLFMAST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8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4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80余件商标,指定或核定的商品/服务涵盖第3、5、16、18、20、21、24、29、30、32、33、35、43、44等十多个类别,其中包括“胡桃夹子THE NUTCRACKER”"西域奇兵WESTROOPER"“竹林诗语”“高跟鞋先生MR HIGH HEELS”“茑屋书店”“自热予”“嵩山书院”“清水吟QINGSHUIYIN”“花间肆”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或产品名称等,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会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种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经营秩序建立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原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八十余枚商标,其中包括“胡桃夹子THE NUTCRACKER”"西域奇兵WESTROOPER"“竹林诗语”“高跟鞋先生MR HIGH HEELS”“茑屋书店”“自热予”“嵩山书院”“清水吟QINGSHUIYIN”“花间肆”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或产品名称等,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第827887号“MAST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划、安排和举行高尔夫球比赛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前述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已依据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赘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高尔夫大师GOLFMASTER 商标 奥古斯塔国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