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152990号“DU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0:23关于国际注册第1152990号“DUN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2990号“DU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735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73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合同、原产地证明、货运单、商业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服装,帽”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帽”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有效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纸质件,部分为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及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历史大事记;
2、转让核准通知、商标档案信息;
3、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文译文;
4、伊力特创造英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装货单、原产地证明;
5、伊力特创造英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译文;
6、江苏苏豪轻纺有限公司发票以及江苏苏豪轻纺有限公司网页;
7、被申请人通过其授权许可公司ORRSUM在2021年1月至5月之间的部分订单及发货单以及中国代加工工厂中国招远市凯斯得服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海运单复印件以及女士长袍产品图片、ORRSUM和ASOS之间的订单;
8、被申请人和授权许可公司ORRSUM的授权合同(部分内容);
9、被申请人与伊力特创造英国有限公司关于DUNE OEM在2019年8月的订单及对应发票、装货单、原产地证明;2019年8月18日,远东货运线海运单以及羊毛帽子图片、英国海关入境单及中文翻译、被申请人支付明细;
10、被申请人向其中国经销商南京凯西服饰有限公司下订单,江苏苏豪轻纺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装箱单以及货运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被申请人及品牌介绍、伊力特创造英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装货单、原产地证明等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4-8基本相同,此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文译文;
12、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贸促会官网显示的编号为CCPIT340 1902891957的《原产地证明》查询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DUNE HOLDINGS LIMITED向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帽”等商品上,后该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11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6-10、12或为外文证据,未附中文翻译件;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或为原产地证明文件,不能证明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服装,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 商标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4943723号“拉比小熊labybe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