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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8299号“X-TERRA 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1:30关于第65038299号“X-TERRA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78号
申请人:觅宝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8299号“X-TERRA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3174号“TERRA HISTORICUS”商标、第10816525号“XTERRA”商标、第26815763A号“XTERRA”商标、国际注册第812444号“PRO”商标、第17822354号“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金属探测器;科学用探测器;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声明放弃对“测量器械和仪器;探测器”商品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仍对全部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探测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X-TERRA PRO 商标 觅宝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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