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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3967号“AC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1: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99号
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3967号“AC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576919号“奥诚源 ACY”商标、第38925193号“ACY”商标、第41121213号“A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7月6日的第184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草本提取物;原料药;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外科敷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纸巾、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草本提取物;原料药;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外科敷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ACYS 商标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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