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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82853号“HDR 10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2: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76号
申请人:HDR拾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2853号“HDR 10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4255638号“HDR-CAFE”商标、第32119458号“恒得润HDR”商标、第62422508号“望海康信HDR”商标、第17811782号图形商标、第213300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商标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网络搜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商标信息、商标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均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2、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DR 10 及图 商标 HDR拾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