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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85128号“RAFFLES PACIF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2:27关于第48985128号“RAFFLES PACIFI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95号
申请人: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8985128号“RAFFLES PACIF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62067号“RAFFLES”商标、第6149202号“RAFFLES RESIDENCES”商标、第6650126号“RAFFLES ESTATES”商标、第38929975号“RAFF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必然混淆和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旗下的莱佛士酒店介绍网页;2、申请人及其旗下的莱佛士酒店的全球目录;3、北京饭店莱佛士与北京饭店合作的网页报道、《饭店管理合同》;4、媒体报道、网页宣传、酒店宣传手册、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及中国的商标注册信息;6、第49728856号“RAFFLES”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在先独创品牌,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中国使用“莱佛士”字号和“RAFFLES PACIFIC及图”品牌标识的时间早于申请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时间。在先多件异议案件认定含有英文“RAFFLES”的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依法注册,诚信规范使用,并未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简介;2、被申请人及各地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资质证书、荣誉证书、锦旗、作品登记证书;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被申请人及申请人官网信息;6、2003年委托合同、2004年聘任合同及发票、2004年、2005年《宜安通讯》、2004年、2005年《宜安通讯》、2006年、2007年春茗晚会照、2009年足球赛照片;7、2009年足球赛照片;8、消防演习、展会、物业公告栏等照片;9、企业宣传册、期刊、名片、信封、便笺等;10、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备案信息及微信公众号截图;11、中标公告;12、RAFFLES简介;13、部分使用RAFFLES字号和品牌商标的公司简介;14、新加坡专利商标局及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类别拥有众多含有RAFFLES的商标;15、在先异议决定及撤销复审决定;16、申请人邮件截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期刊、册子和报纸上的广告;商业和住宅房地产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商业中介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前述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四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且其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文字“Raffles Pacific”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RAFFLES RESIDENCES”、“RAFFLES ESTATES”、“RAFFLE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综上,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二、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RAFFLES PACIFIC 商标 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