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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32582号“淘麦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2: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50号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阿里影业云智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7632582号“淘麦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38221号、第8526099号、第16875732号“今麦郎”商标、第1607128号“今麦郎Jinmailang”商标、第16875763号、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是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易误导公众,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行为。四、被申请人除大量摹仿申请人商标之外,还摹仿了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导致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引证商标转让信息;3、申请人企业及关联公司证明;4、“今麦郎”所获荣誉;5、广告合同、宣传单;6、销售、经销合同及发票;7、相关在案案件裁决书;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档案及注册商标列表;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茶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谷类制品、调味品、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五的权利人为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余引证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
3、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范现国。
4、我局在商标驰字[2009]第78号《关于认定“今麦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第30类方便面商品上的“今麦郎”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5、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凤凰云智”、“凤凰佳影 FINIXX”、“淘麦郎”等在内的11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淘麦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文字、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今麦郎”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粉丝(条);冰淇淋;酵母;食用芳香剂;茶饮料;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食用预制谷蛋白”以外的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批复文件形成时间较早,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延续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方便面”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其次,申请人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食用预制谷蛋白”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淘麦郎 商标 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