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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0991号“金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2: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060991号“金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44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有关申请人的新闻报道;
3、申请人分别与北京恩佑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纸网资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书、《纸世界》文化纪录片独家冠名合同书、活动图片;
4、复审商标注册档案信息;
5、申请人与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淄博职业学院、南通职业大学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书;
6、申请人与中国造纸学会签订的“2021碳中和与中国纸业可持续发展论坛”合作协议、网页宣传、活动图片;
7、申请人开办《中国纸的故事》纪录片座谈会的相关报道;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9、中国商标网关于被申请人涉及撤销案件的检索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除包含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教育”等全部服务项目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0年6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8-10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6包含的合作协议、网页宣传及活动图片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5、7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教育;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