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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57292号“OBDLI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5: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26号
申请人:汽车诊断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七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号室
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对第17257292号“OBDLI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BDLINK”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记,申请人自201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将“OBDLINK”使用在汽车诊断设备相关的商品上,作为一款比较通用的车载自诊断系统,“OBDLINK”品牌产品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明显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恶意。被申请人自成立至今共申请93件商标,大多属于抄袭他人产品名称、游戏名称、企业名称等,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名誉、抢注他人商标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截屏;2、百度百科关于车载自诊断系统的科普介绍;3、知乎网站关于OBDLINK应用软件的介绍以及苹果、安卓系统下载软件详情介绍;4、申请人第9 类 OBDLINK美国商标信息页及中文翻译;5、申请人网上商店使用OBDLINK字样的标记;6、申请人中国代理商通过专营网站、京东、淘宝等渠道销售 OBDLINK品牌产品;7、销售账单、技术检测报告;8、百度、360搜索“OBDLINK”的部分结果的网页截屏;9、申请人使用第三方软件搜索的以被申请人地址提交的商标的结果截屏、被申请人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申请人以中华医药连锁协会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疑似抢注商标的信息页、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电池”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五十余枚商标,包括“土巴兔”、“清水源”、“睿策”、“国王荣耀 王者荣耀”、“OZOVR”、“铭禹”、“青水源”、“睿策财富”等,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因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不准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提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所述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将“OBDLINK”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同时,也在中国销售其品牌产品。鉴于申请人“OBDLINK”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其英文构成完全相同实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五十余枚商标,包括“土巴兔”、“清水源”、“睿策”、“国王荣耀 王者荣耀”、“OZOVR”、“铭禹”、“青水源”、“睿策财富”等,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因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不准予注册。而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出处以及申请注册商标意图作出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不仅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加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尚无充分证明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OBDLINK 商标 汽车诊断系统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