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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22141号“捌叁贰 捌三二 八三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5:06关于第36222141号“捌叁贰 捌三二 八三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37号
申请人: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捌三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36222141号“捌叁贰 捌三二 八三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832平台”商标高度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申请人的“832平台”商标,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对服务质量、来源等特点或者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书、宣传介绍材料、荣誉文件、832平台协议、832平台商品和服务照片、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品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在案并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捌叁贰 捌三二 八三二 商标 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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