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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87769号“七度空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68号
申请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广安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60287769号“七度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907491号“七度空间”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人“七度空间”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商标的权益。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及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2、荣誉列表及证书;3、百度百科介绍;4、在先判决书、裁定书;5、买卖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发票;6、审计报告;7、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录像机;摄像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扩大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录像机;摄像机”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籍以知名的“卫生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差距甚远,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七度空间及图 商标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