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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87870号“又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29号
申请人:郭真平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芳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33587870号“又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又见”中“又”、“见”含义“再一次遇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及其他特点,且采用常规黑体字书写,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以撤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继续维持有效状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山西凯莉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纯净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商品上。经核准,2022年7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书首页援引有第62580964号“又见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及其他特点,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