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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22185号“天才小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7: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6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延后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37622185号“天才小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54870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资料、申请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2、申请人进行品牌设计、享有著作权证据;
3、“小天才”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商标知名度证据;
5、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家用视频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手持视频游戏机用便携式保护套;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手操作智力玩具;玩具用控制器;玩具机器人;智能玩具;激光启动的玩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娃娃;室内游戏玩具;玩具熊;玩具;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玩具车;智能玩具;拼图玩具;玩具手表;积木(玩具)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玩具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天才小易”与引证商标“小天才”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天才小易 商标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