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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61238号“世纪肌秘SJ&J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19: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70号
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5761238号“世纪肌秘SJ&J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068841号“JM及图”商标、第22068733号“JM及图”商标、第19950554号“JM及图”商标、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第39385445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原被申请人作为一个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请了74枚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使用的需要。原被申请人名下多数商标正在售卖中,其有恶意囤积商标获利和侵占公共资源的嫌疑。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品牌关联,进而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3、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及被许可人企业信息;4、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5、申请人参加公益使用的照片及相关报道;6、申请人名下“JMsolution”商标信息;7、“JMsolution”产品介绍、图片及官网截图;8、“JMsolution”参展图片及相关报道;9、“JMsolution”品牌电视广告视频及杂志图片、地铁广告合同及宣传图片、媒体报道、小红书等平台宣传材料等;10、“JMsolution”品牌线上销售业绩相关报道及成绩记录资料;11、销售合同及发票;12、线下销售渠道照片;13、在先案件裁决书;14、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5、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交易平台挂售信息;16、原被申请人名下摹仿知名品牌的商标档案;1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温州静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去污剂;洗衣剂”等商品上,于2022年11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眉笔;香精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原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共六十余件商标,其注册数量较大。被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解释。申请人提交了原被申请人售卖商标的截图,被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并未对此进行答辩。综上,原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并通过商标转让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使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本身成为牟利的手段,而且也会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世纪肌秘SJ&JM 商标 吉珀可莱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