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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33107号“百问 BAIW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1: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99号
申请人:昆山汇治天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化长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对第54333107号“百问 BAIW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客观商业活动的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歌曲集、书籍、印刷出版物、说明书、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百问 BAIWEN 商标 昆山汇治天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