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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05967号“佳视眼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2: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33号
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视佳眼镜行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绵阳佳视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7305967号“佳视眼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视佳眼镜”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商号及商标,在线下对其进行了宣传推广使用,争议商标申请人作为与我方申请人相同行业的从业者,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商标名称,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宣传的商标的抄袭及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手段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申请人“视佳眼镜”在门店的使用;“视佳眼镜”在app中的信息;检定证书、检验报告、授权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产品经销授权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配隐形眼镜;助听器验配服务;配眼镜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佳视眼镜 商标 濮阳市华龙区视佳眼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