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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4826号“greatga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4:47关于第67034826号“greatgam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91号
申请人:河南导晶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4826号“greatga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备商标显著性的。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如“GREATONE”商标等。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及使用,申请商标已被社会大众及行业消费者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微信聊天截图;产品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greatgamer 商标 河南导晶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