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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3162号“团建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48号
申请人:北京时光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3162号“团建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8011号“e团建”商标、第21408307号“e团建 etuanji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所申报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相关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58410788号“团建猩球”商标等。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游乐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团建”,“团建”主要指共青团的建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团建云服 商标 北京时光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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