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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2391号“缝状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19号
申请人:山东永安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2391号“缝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缝状元 商标 山东永安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