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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30686号“S.V.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07号
申请人:潘海琼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0686号“S.V.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13179号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艳燕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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