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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25694号“Efficascent O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6:19关于第32225694号“Efficascent Oi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72号
申请人:菲律宾国际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威利登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32225694号“Efficascent O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菲律宾久负盛名的领先的多元化医药和日用消费产品的制造商,在医药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涉及的“EFFICASCENT”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知名止痛药油品牌,该品牌诞生于1959年,经过多年的推广和使用,申请人及其名下的“EFFICASCENT”品牌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EFFICASCENT”、“EFFICASCENT OIL”商标使用在药油、植物精油等产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混淆、误认。除抄袭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肆抄袭诸多他人知名品牌,很多已经被真正权利人提起了异议或无效宣告,并多次被认定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商业需求,被申请人并未将其申请的大量商标投入使用,其并非为满足被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需要而提出的商标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销售页面截图;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信息;在先决定、裁定;申请人产品的视频广告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油;清凉油;抗菌洗手液”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9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和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者未显示形成时间、或者为自制证据、或者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药油;清凉油”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故并不属于此类情形。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其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阐述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Efficascent Oil 商标 菲律宾国际制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