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916782号“燕趙春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6: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春丰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16782号“燕趙春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713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71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产品宣传册、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推广图册。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产品图片;
3、展柜宣传手册;
4、申请人2019年至2022年与多个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于201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20日。复审商标于2022年7月27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