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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3806号“羌城佳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98号
申请人:汉中羌城佳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3806号“羌城佳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073号“羌城Qi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3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部分、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羌城佳茗”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羌城”的文字组成、呼叫相同,申请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茶;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羌城佳茗及图 商标 汉中羌城佳茗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