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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8394号“MIMOSA ROY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8:38关于第67318394号“MIMOSA ROYA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17号
申请人:小兰蒂西,米歇尔·萨利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8394号“MIMOSA ROY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打造的一种带有天然水果清爽口感的葡萄气泡酒产品,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打造,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4365号“Mimosa Ro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 ,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MOSA ROYALE”与引证商标“Mimosa Royale”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MIMOSA ROYALE 商标 小兰蒂西 米歇尔·萨利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