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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95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8:29关于第677595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28号
申请人:河南华亚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9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43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44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07818号“THTD 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38731号“洪诚兴HONG CHENG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542117号“云弘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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