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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547号“SHERW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1: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547号“SHERW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33号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547号“SHER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5786号“SHER-WOOD”商标、国际注册第1523447号图形商标(第25类)、第27094105号、第40362373号“SHER-WOOD”商标、国际注册第1523447号图形商标(第2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名义均经我局核准变更为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3年09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