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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9634号“郑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71号
申请人:长沙市野狼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9634号“郑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6694号“郑枫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汉字长度、字形、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郑风 商标 长沙市野狼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