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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52551号“万通论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1: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19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海亮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30552551号“万通论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415641号“论道”商标、第7594006号“论道”商标、第30388250号“论道”商标、第12763969号“至尊论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264828号“论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通过申请人宣传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抄袭摹仿,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2、决定书;3、获得荣誉情况;4、申请人排名信息;5、媒体报道;6、合同;7、票据;8、纳税证明;9、审计报告;10、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冰;食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得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其余引证商标均获准注册,故对于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请求,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万通论道 商标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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