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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93798号“多爱优品 KIDS NECESSITIES GROCER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3:04NECESSITIES GROCER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00号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多爱优品供应链(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5日对第46193798号“多爱优品 KIDS NECESSITIES GROCER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89119号“名创优品 MINI SO及图”商标、第16294417号“名创优品 MINISO及图”商标、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 MINISO及图”商标、第45443664“名创优品 MINI SO及图”商标、第136044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等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3、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同地域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他人知名作品的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判决书;
2、作品登记证书;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4、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证据;
5、申请人品牌介绍信息、发展历程介绍;
6、申请人产品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1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13570513号“WIBBLY PIG”商标、第13570719号“小猪威比”商标、第59401562号“MOTHERGO”商标、第68143796号“纾篙乐”商标、第54159988号“爱婴优品”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影视作品或商标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三、六等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名創優品MINI SO及图”、“MINI SO及图”等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五、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以手提袋为背景的图文组合商标,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13570513号“WIBBLY PIG”商标、第13570719号“小猪威比”商标、第59401562号“MOTHERGO”商标、第68143796号“纾篙乐”商标、第54159988号“爱婴优品”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影视作品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影视作品及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