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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1901号“基本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1901号“基本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词汇,寓意“极简化设计,简约格调,只保留其最基本的元素,融合智能识别系统,使简便快捷达到最高水平”,并不是相关行业约定俗成的叙述性表示,更不属于行业内对指定商品的一般性表述形容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基本格”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陈列柜(家具);金属桌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基本格 商标 深圳市宏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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