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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12589号“猫头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5: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30号
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猫头人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9312589号“猫头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6292631号“猫人”商标、第39117893号“猫人”商标、第4492040号“maoren猫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第1064728号“MAOREN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恶意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数量和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且其名下有104件商标存在闲置转让情况。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
2、“猫人”品牌介绍、百度百科、检索结果;
3、猫人公司介绍及企业大事记;
4、“猫人”商标广告宣传证据;
5、销售证据及纳税证明;
6、行业排名等荣誉证据;
7、网店销售证据;
8、维权证据、在先无效宣告裁定;
9、其他证明材料。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8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提供会议室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四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猫头人”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猫人”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会议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猫头人”与申请人商号“猫人”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猫头人 商标 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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