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61556号“AR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79号
申请人:佐隆托阔托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1556号“AR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09330号“AR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1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844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所有商品处于待删状态,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的商品的实际使用范围、内容及目标受众不同。4、申请商标没有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5、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护车、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者使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汽车刹车片、轮圈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可译为“武装的”,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ARMED及图 商标 佐隆托阔托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