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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7699号“AVATRU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53号
申请人: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637699号“AVATR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0167号、第17969634号、第34795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测量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AVATRUTH 商标 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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