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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21551号“HAR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7: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1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绍兴谷登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43121551号“HARR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029149号“ARROW”商标、第12863074号“ARROW”商标、第41936446号“箭牌ARRO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342845号“ARROW”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10、有关“箭牌”的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品牌排行榜、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审计报告、门店及产品照片、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受保护记录等;
11、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人工草皮”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垫”等商品上、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工草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HARROW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