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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7842号“蒙娜Mo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3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7842号“蒙娜Mo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及名下“蒙娜丽莎MONALSIA及图”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第11895812号“莫那MONA”商标、第11895776号“莫那MO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蒙娜丽莎MONALSIA及图”商标知名度认定、申请人荣誉证明、行业排名、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是其“蒙娜丽莎MONALSIA及图”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不能证明申请商标“蒙娜Mona及图”已经实际使用或具有实际使用意图。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任航
李颖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蒙娜Mona及图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