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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61891号“猕彩阳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0: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30号
申请人:汉中昊昱奇异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士忠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56561891号“猕彩阳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猕彩阳光”含有的“猕”字,使用在核定的新鲜水果、植物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种类、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简介、厂房照片、抖音号截图等证据材料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树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猕彩阳光”中虽含有“猕”字,但该文字并非唯一指向“猕猴桃”之意,且争议商标“猕彩阳光”作为一整体文字组合标识,将之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树木等商品上尚不致使消费者与“猕猴桃”水果名称相联系,进而对商品内容、种类、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猕彩阳光 商标 汉中昊昱奇异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