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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1378号“H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12号
申请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1378号“H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6734964号图形商标、第64836417号“菲尼路迪FANY ROAD及图”商标、第65963096号图形商标、第6619993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HR 商标 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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