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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44671号“新蓓蕾 XINBEIL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5:05关于第19444671号“新蓓蕾 XINBEIL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蓓蕾书画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44671号“新蓓蕾 XINBEIL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047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教学;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幼儿园;教育信息”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持续在核定服务上使用“新蓓蕾”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书法服务;教学;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幼儿园;教育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宣传手册;2、招生简章;3、招聘公告;4、申请人名片;5、申请人的朋友圈信息截图;6、广告牌;7、申请人组织的活动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法服务;教学;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幼儿园;教育信息”服务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6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亦无法体现其形成时间;证据2为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其形成时间,亦不能证明招生简章所载的服务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部分未体现时间,部分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其形成时间,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在“教学;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幼儿园;教育信息”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学;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幼儿园;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新蓓蕾 XINBEILEI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