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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1662号“海天HAI TI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7:08关于第1151662号“海天HAI TI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1662号“海天HAI T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6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22年0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树木;小麦;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海天”为申请人名下最核心的品牌,早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中华老字号。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在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名下13件商标恶意提出撤销,应当遏制。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海天”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
2、法院认定“海天”商标的判决;
3、“海天”商标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的证书;
4、申请人行业排名
5、投放广告的证据;
6、复审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7、复审商标在“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等项目上使用证据;
8、被申请人多件在先裁定及相关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海天”商标仅在酱油商品上驰名,其知名度及荣誉与复审商标无任何关系。申请人商标许可系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系真实需求,完全符合商标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1998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小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22年04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树木;小麦;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树木、小麦、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8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5中投放广告系对酱油等商品的宣传,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6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7中显示旅游服务等项目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树木;小麦;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树木;小麦;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天HAI TIAN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