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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48617号“LITTLE PEOPLE’S PLA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9:21PLA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61号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芝加哥丹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9848617号“LITTLE PEOPLE’S PLA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1048141号“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592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7122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82378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PEOPLE”引证商标在国内电气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导致误认误购,淡化申请人品牌价值,有损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EOPLE及图”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文件;荣誉证明;摹仿申请人商标被撤销的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信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高低压电器元件、信号灯、网路通讯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为“LITTLE PEOPLE’S PLAC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PEOPL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