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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27272号“妙 健康 MO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0: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84号
申请人:湖南麦哈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妙医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25527272号“妙 健康 MO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456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是为了使用,而是进行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作为职业抢注人其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人的“MORE PARTY KTV LOUNGE及图”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2、被抢注的众多知名品牌网上查询信息打印件;
3、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4、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宣传海报、名片、合同等宣传、使用证据;
5、荣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妙医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于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学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6日。2020年5月25日,北京妙医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北京妙医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以上事实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抢注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妙 健康 MORE 商标 湖南麦哈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