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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14693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1:21关于第2614693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37号
申请人:广东鼎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信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金匠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第26146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0834391号42类“鼎匠装饰DINGJIANG DECORATIO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图形”对引证商标进行抄袭、摹仿,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的图形属于申请人原创作品,争议商标对引证商标的图形抄袭,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并且申请人通过大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构成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料;版权证书;微信平台资料;荣誉资料;媒体报道;装修工程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维修信息;建筑信息;建筑;水下建筑;室内装潢修理;锅炉清洁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动运载工具的修理和保养;采矿”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42类“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控制;建筑木材质量评估;质量检测;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获准注册,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图形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名称为“鼎匠装饰LOGO设计方案”的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为“鼎匠装饰DINGJIANG DECORATION及图”,于2012年申请注册,该图形部分进行了一定设计,具有一定创意,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虽然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但结合引证商标申请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公开发布资料,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相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可以认定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图形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作品在整体构思、设计创意以及图形细节等方面相同,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均为装饰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作品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有接触上述图形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与申请人作品几乎相同的图形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案中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品八景 商标 广东鼎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