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662134号“品八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1: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86号
申请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承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博鑫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19662134号“品八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浏阳市乃至全球烟花行业知名的企业,“八景”商标在烟花行业已经广为相关公众知晓,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5757361号“八景 BA 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浏阳地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前提下注册与申请人相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相关介绍、发展;
2、荣誉证书;
3、部分重要事迹或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
4、烟花爆竹购销合同、销售发票;
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八景”商标注册情况截图;
6、“八景”品牌产品在官网、公会号的展示截图;
7、陈列展示照片、包装设计截图信息;
8、抖音上的推广宣传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构成、呼叫发音、含义表达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达驰名商标标准,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不属于著作权作品,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系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发货单复印件。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3类烟花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3类烟花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应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期限,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品八景 商标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