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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86084号“宣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2: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07号
申请人:浙江宣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美格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盛飞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4486084号“宣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744519号“宣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48811号“宣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49910号“宣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宣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简介、厂貌;
二、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三、社会公益捐款发票及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取得的专利清单及部分专利证书;
五、申请人宣和使用照片;
六、宣和新品发布会;
七、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第11905611号“宣和通”商标异议决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上于2012年12月18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咬钩传感器(钓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与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宣贺 商标 浙江宣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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