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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09185号“宅日记ZHAIRI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2:15关于第46009185号“宅日记ZHAIRI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05号
申请人:北海我爱我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洗护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青莲黄泥娄号(独立住宅)苏州佳锐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46009185号“宅日记ZHAIRI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期内注册多种类、大数量商标,超出生产经营需要,缺乏使用意图,并进行公开售卖。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转让及售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分多次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近140件商标,其中包括“婵密码”、“橘印优品”、“立渍能”、“LUCY CHO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处于公开售卖中。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短期内分批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多,其中包括“婵密码”、“橘印优品”、“立渍能”、“LUCY CHO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处于公开售卖中。据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交相关授权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宅日记ZHAIRIJI 商标 北海我爱我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