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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20133号“咕噜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3: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42号
申请人:张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咕噜噜宠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38920133号“咕噜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咕噜噜”系广为人知的卡通萌星,诞生于漫画家摇摇同学之手,为《咕叽叽森林》中人物。“咕噜噜”的名称与卡通形象并不属于本案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公司主营宠物用品的销售,卡通形象为宠物用品销售主体常见的设计形象。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欺骗性,易使公众对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搭乘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若其继续存续则会助长市场不良之风。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足以体现争议商标具有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