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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76796号“星优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3: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56号
申请人: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佛山市绿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4276796号“星优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了322件商标,仅在2021年就申请了236件商标,明显属于恶意抢注以及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包含恶意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及字号的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和抢注商标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531837号“优剪 UDREAM”商标 、第17531911号“优剪生活 UDREAM”商标、第23127798号“优剪贝贝”商标、第30229813号“优剪”商标、第31425178号“优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2、在先案例资料;3、申请人官网截图;4、审计报告;5、宣传报道资料;6、合同、发票;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8、其他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发店;理发”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3、5、14、35、44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347件商标,其中围绕“东田造型”、“GREAT CLIPS”、“优剪”、“爱马仕”等品牌申请注册了多件“东田”、“东东田田”、“GREAT CLIPS”、“优剪先生”、“爱马橙”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3、5、14、35、44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347件商标,数量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围绕“东田造型”、“GREAT CLIPS”、“优剪”、“爱马仕”等品牌申请注册了多件“东田”、“东东田田”、“GREAT CLIPS”、“优剪先生”、“爱马橙”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针对该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星优剪 商标 深圳市致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