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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8060号“281 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91号
申请人:杭州云之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8060号“281 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数字及字母两部分组成,整体进行了艺术化设计,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过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李颖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281 K 商标 杭州云之清科技有限公司